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