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