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