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登记、备案,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备案的;

(二)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