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