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