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