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备案信息、监督检查情况、产品检验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并向社会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列入不良信用名录,给予信用惩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