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在事故发生后二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