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一户一档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地区消费量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重点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