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