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内容。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抽样检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