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