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小食杂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