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小食杂店经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