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小餐饮店加工制作下列食品:(一)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二)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