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小餐饮店加工制作下列食品:

(一)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经营的其他食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