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三)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果冻食品、酒类、饮料、冷冻食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酱油、食醋和豆类酱制食品、桶(瓶)装水等风险较高食品;(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