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规格、登记证编号、保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