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且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