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登记证、备案卡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不良信用记录等,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