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