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隔离;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