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