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