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