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进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