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

(二)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三)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制作食品时生熟分离,工具、用具分开使用;

(五)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