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