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