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