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每车次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