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