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