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