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