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停车泊位,影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