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或者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一)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擅自附加宣传板、条幅、旗帜或者其他宣传标识的;(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遮挡交通安全设施的;(三)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的;(四)在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光源,或者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光源的;(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的;(六)擅自设置、拆除交通安全设施的。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