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安装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可能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