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状。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