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核心区;

(二)在缓冲区内从事除教学科研以外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