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核心区;(二)在缓冲区内从事除教学科研以外的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