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火区内户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二)在划定区域外烧烤、野炊、露营、游泳;(三)砍伐、放牧、捕捞;(四)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溪流、瀑布的自然状态;(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