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梵净山生态修复治理按照谁损害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治理。生态修复治理以自然恢复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对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