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梵净山内的村寨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禁止在梵净山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