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保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优先的地位。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严禁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划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