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划,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优化城乡空间结构,通过优化城镇功能分区、完善城乡布局,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