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第十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和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划定、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功能区。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