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未安装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