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对地块开展治理修复,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