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