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六十一条有效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相应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