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六十条有效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直接责任人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