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评价结果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年度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

目标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国家和省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情况。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