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机制。聘请代表公共环境利益的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和排污主体影响环境的行为实施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